退役军人保障法53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9
1. 退役军人保障法53条涉及的内容包括军人退役费的定义、构成、发放和管理,以及退役军人就业保障的法规。
2. 退役军人退役费是指军人退出现役后,国家提供的包括安家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在内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由最高立法、行政和军事机关规定,并分为经常性生活费和一次性补助费。
3. 退役军人就业保障的特别规定体现在对退伍义务兵的安置上。根据1987年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退伍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期满或因特定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4. 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时,当地政府应组织接待。他们需在30天内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随后办理落户手续。
5. 对于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地方政府应根据规定进行安置,包括提供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住房问题,优先录用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推荐有专长的人员录用,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6. 原是城镇户口且未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荣立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伍兵在安排工作时应得到优先照顾。
7.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8. 入伍前为学校学生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有权继续学习,原学校应准予复学或在其他学校学习。
9.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教育机构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0. 退伍义务兵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证明,应允许。
11. 退伍义务兵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12. 退伍义务兵在收到工作安排通知后,若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当地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