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着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布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规划和作出其他重大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绿色消费,发展绿色金融。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重点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对象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接受监督。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协同保护。第二章 保护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活动。

  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不得减少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第十二条 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布局生态、农业、城市等功能空间,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目标,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空间和产业布局,编制土地利用和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组织区域开发建设等,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影响生态环境的产品原材料、生产加工过程、有害物质限量等,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产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和地方标准为基础,借鉴国内外先进标准,编制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提前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排放控制要求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第二节 生态保护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组织编制本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类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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