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与接受的意义有什么不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0-10
接收与接受在法律意义上有着很大的差别,例如我们常用的流程是采购下订单,供应商在订单上签名确认回传,是双方确认的事实,据此,在送货单前,买卖合同已成立。而往往买卖双方对“接受”的定义没有明确。货物到达采购方,采购方人员在送货单上盖印,这只是对其送货行为的确认。表明货物收到,并不一定是表示采购方接受。对于“接受”,可以以下方式定义: 1. 采购方“接收”即表示“接受”,在商店,超市中,食品,内衣等都采用这种类型,明显的标志是“商品离柜,概不退换”。香烟的买卖也有此惯例。 2. 双方规定一个期限,采购方在收到货物后在一个合理的检验期内,如果检验不合格,可以进行退换。检验期应为能够发现和应当发现的合理期间。供应商也不愿意无限期地等待采购方的检验结果,这是合同中常常采用的方法。 3. 保修期,并不是所有产品都能够提供检验发现问题。有许多物品无法正常检测,而只能通过使用的方法进行检测,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才能知道。还有,采购方并不一定具备强大的检验能力。因而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都由买方负责,典型的例子是电子电器产品,三个月包换,一年保修,等等。 4. 比上面的条件在苛刻一些。采购的检验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可以免责。第一,检验常常不是全检;第二,检验并不能覆盖所有的项目;第三,还有许多指标必须通过破坏性的检验才能得到结果,这是不现实的。第四,有一些隐性的问题,检验中不被发现,而在日后发生。由此,供应商要对其提供的产品全生命周期负责,典型的例子是汽车的安全气囊。汽车报废之时,才是产品接受之日。接受是货物形态上的到货,“接收”并不一定意味着“接受”。双方必须在合同谈判是仔细斟酌。 下面是一个“接收并不一定意味着接受”的案例。某个采购因货物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供应商以采购方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被告以原告存在质量问题答辩,拒绝给付货款,采购认为,上诉人下订单,被上诉人在订单上签名确认回传,是双方确认的事实,据此,在送货单前,买卖合同已成立,送货单上的检验期系原被告买卖合同成立后单方提出的,非原合同条款的内容,上诉人在送货单上盖印,只是对其送货行为的确认,而非对其检验期的确认,对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检验期应为能够发现和应当发现的合理期间.订购单上明确注明了被上诉人在提交每批货物时,应提交SGS报告但未提供,致使上诉人无法正常检测,而只能通过使用的方法进行检测,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被上诉人,且在上诉人提出质量问题后,被上诉人拉回了部份货物,表明上诉人进行了通知,其确认了上诉人质量异议期是其能够接受的合理期,并确认了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法院进行现场勘查及鉴定查明事实后,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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