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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74条车位所有权
物业收停车费
答:
根据《
物权法
》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
74条
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
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合同法》第条及第366条规定,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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