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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省动迁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
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
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答: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
》,同时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新
黑龙江省动迁管理条例
的内容
答: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动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维护动迁人和被运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
》和《
黑龙江省
城市建设
动迁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需拆除房屋和其它设施及搬迁、安置、补偿等动迁事宜,适用本办法。
黑龙江省
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
的条例内容
答: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组织实施本
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
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
动迁管理
办法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
》和《
黑龙江省
城市建设
动迁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动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迁人,...
动迁
时房屋面积以房照为准还是以实际测量为准如题 谢谢了
答:
《
黑龙江省
城市建设
动迁管理条例
》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四条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不予...
2019年黑龙江省
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答:
鹤岗市六区人民政府为采沉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应下设保障房
管理
办公室。 四、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居民自愿。采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区政府主导,依法组织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尊重居民意愿,采取自愿选择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
城市房地产开发
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答:
黑龙江省
城市房地产开发
管理条例
中,针对各类违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出等级开发项目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发主管部门将勒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项目投资额1%至3%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资质年检,将被要求改正并罚款,金额...
我是
黑龙江省
鸡西市滴道区居民,我想问一下
动迁
补偿是怎么补偿的?_百度...
答:
如果是城市的房屋一般按《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如果是农村的房屋,一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补偿,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补偿的。当然也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补偿。
黑龙江省
城市房地产开发
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确立与取得
答:
黑龙江省
城市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确立与取得过程受到严格
管理
。首先,第十五条规定,开发主管部门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并经政府批准。第十六章明确了项目计划的制定步骤,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制定年度开发项目...
黑龙江省
城市建设
动迁管理条例
(1993修订)
答:
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所在地的动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
动迁管理
工作。第四条 本
条例
所称的动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动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的被动迁人,是指对被动迁房屋和其它设施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或使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分别称所有人和使用人)。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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