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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省地方志
工作规定
答:
(一)省志由
省地方志
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并提交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州(市)志由州(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并提交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议,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再报州(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县(市、区)志由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并提交...
青海
省地方志
工作规定
答:
市(州)、县(市、区、行委)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
省地方志
编纂总体工作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九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地方志书每20年左...
甘肃
省地方志
工作规定
答: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地方志
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省、市州、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
河北
省地方志
工作规定
答:
第一条 为规范
地方志
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
山西
省地方志
工作条例
答:
(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九)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省地方志
编纂总体工作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第六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
四川
省地方志
工作条例
答:
四川
省地方志
工作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二、组织、指导和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与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四、...
《四川
省地方志
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答: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
省地方志
工作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地方志,...
广东
省地方志
工作条例
答:
本条例所称志书包括地方志书、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本条例所称年鉴包括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第三条
地方志
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
浙江省实施《
地方志
工作条例》办法
答: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
省地方志
工作规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九条 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具体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十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
湖南省实施《
地方志
工作条例》办法
答: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存真求实,客观全面,确保质量。第七条
省地方志
编纂总体工作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市州、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八条 省、市州、县市区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编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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