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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北京市
汽车维修行业
管理办法
答: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含挂车、半挂车和轮式工程机械车辆,下同)修理、维护、专项维修和改装(列入国家民用改装车产品目录的汽车改装除外)
的单位
和个人(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
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
机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和远郊区的区、县交...
昆明市
汽车维修行业
管理办法
答: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特种车、非农用拖拉机、摩托车)修理、维护和专项修理的全民、集体、联营、个体、合资、外资企业,各汽车生产厂设在昆明的特约维修服务站,机关、企事业
单位
、部队对外承修的自备维修部门等(以下简称
汽车维修
经营者),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
徐州市
汽车维修行业
管理办法
答: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
。其所属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标准计量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负有下列职责:(一)审核颁发《...
汽车修理业务
流程是什么
答:
(一)
业务登记1、业务接待是唯一具有接车登记权利的部门
。所有到本厂维修的车辆都必须经过业务部门对客户的车辆及客户的维修意向通过委托书的方式评审后方可展开作业。任何人车辆不的以任何理由,不经业务登记而进入厂区维修,客户到本站修车时将车辆停放在业务大厅前方。2、业务接待填写委托书的内容:客户的联系电话、地址...
青岛市
汽车维修行业
管理规定
答:
维护类
单位
经批准可从事汽车各级维护、总成大修、小修及专项修理类业务。大修类单位经批准可从事
汽车维修的
全部业务。第六条 申请经营
汽车维修业务
,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一)持上级
主管
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当地机动
车维修行业
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的...
天津市
汽车维修
管理办法(98修正)
答:
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由所在区、县交通(运管)局核发。第八条 凡申请开办营业性
汽车维修的
国营和集体
单位
,需持上级
业务主管
部门批准文件副本(或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需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件副本;个体户需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信,到所在区、县交通(运管)局申请核发汽车维修...
太原市
汽车维修
业管理条例(2010修正)
答:
县(市、区)交通
主管
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工商、税务、价格、技术监督、公安、劳动、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二章 维修资格管理第七条 凡从事
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向交通主管...
四川省
汽车维修行业
管理办法
答:
作业厂房、场地设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条件,不准占用公路、街道、人行道和公共场所,具体开业标准由省标准计量局和省交通厅制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
汽车维修的单位
须持
主管
部门的证明,个体维修户须持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当地交通部门审查合格,领取经营许可证。经营对外
汽车维修业务
的企业...
厦门市
汽车维修行业
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答:
四、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安装汽车玻璃、汽车车身修理、喷漆、电器设备、蓄电池、篷布及座垫、水箱、油箱、轮胎修理、汽车高压油泵、汽车空调器、暖风机、摩托车、拖拉机等
修理业务
)企业。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停业申请和管理第三条 凡是申请经营
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
由其
主管
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
济南市
汽车维修
管理条例
答: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汽车维修
经营和管理
的单位
、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县(市)、历城区、长清区交通行政
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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